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颱風假不是假
現在大家說放颱風假,是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由地方首長宣布停班停課,不過這是針對政府機關為主,只是一般民間企業都跟著比照。
放假的區域
因為各縣市可能不一致,所以是只要居住地、工作地或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就可以放假。
工資的部分
颱風假出勤:若是非救災,只是雇主因為自身營業考量,要求員工要出勤,例如百貨業,雇主認為放假生意會好,要求員工出勤,這天就仍然是正常工作日,不另給加班費並不違法。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假出勤,考量安全及感受,建議還是要從優給予,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的協助。
若是不出勤:因為這不是勞基法的假,勞工可以不出勤,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若不給付放假時段的工資,是可以的。當然勞動部的建議,是「宜」不扣發薪資,這也涉及到勞工的感受度。
上班到一半放颱風假:若原本應上到下午6點,主管機關上午宣布下午4點開始放颱風假,若大家4點就下班,餘下的兩小時工資,可給可不給。
但若是勞工上到6點才下班,這2小時還是本來的正常工作時間,所以是可以不給加班費的。但是考量到員工放假仍堅守崗位,雇主若可以多給一些,員工的情緒上也會好一點。
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有許多朋友的疑問,是颱風屬於天災,所以天災出勤,不應該是加倍同時補假一日嗎?其實不是。
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指的是那天本來不是工作日,而是勞工本來的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舉例若是碰到颱風,導致停電,台電人員搶修恢復供電,這就符合條件。該日出勤加班費1倍,同時事後給予補假一日。
可參本篇合法加班費部分: 『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另外,若是正常工作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也是因為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的理由,8小時內仍屬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另外給予加班費。超過8小時之後,則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給予一倍的加班費,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也就是至少12小時的休息。
而休息日的部分,並不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而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延長,然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用休息日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事後同樣再給予至少12小時休息。
可參考:勞動部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
有關勞基法第32條適當之休息,可參 內政部民國 74 年 0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
「…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註:107年3月1日新修勞基法第32條,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文章來源:飛騰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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