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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有感-勞動事件法改革:飛騰雲端系統為各位人資夥伴準備好工具了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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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有感-勞動事件法改革:飛騰雲端系統為各位人資夥伴準備好工具了

勞動事件法於201811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同年1205日正式公佈,司法院於2019816日公告自202011日施行。

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 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 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 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勞動事件法7大重點

  1. 專業的審理

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1. 擴大勞動事件法的範圍

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1. 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2人,共同進行調解,調解和審判程序則由同一法官進行

  • 勞動事件法第21條第1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 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5

依前項情形續行訴訟程序者,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

  1. 減少勞工訴訟障礙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之責任

  1. 迅速的程序

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 勞動事件法第24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1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勞動事件法第34條第1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1. 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能力

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1. 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勞動事件法三大影響

  1. 雇主應負舉證之義務

依法應備置各項文件,包含:工作規章、勞動契約、獎金發放辦法、人事資料表、出勤紀錄、獎懲紀錄、薪資清冊等,宜妥善管理。

  • 勞動事件法第35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1. 雇主給付推定工資原則

依法明文表示,勞工因勞動關係而獲得之報酬可推定為工資。

工資認定影響四大面向:

  1. 勞保、健保、勞退投保金額
  2. 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計算基礎
  3. 資遣費或退休金
  4. 職業災害補償金

若仍有津貼性質或獎金性質認列為「非」勞動()性質所發放,則請制訂相關發放辦法,包含資格、條件、計算方式、適用期間、支付方式等,並說明其津貼(獎金)性質與勞動性質無關。

與勞動()性質無關的常見項目:

  1. 恩惠獎金:三節獎金、尾牙獎金
  2. 補助費用:交通費用、電話費用
  3. 獎勵:公司盈餘、員工紅利

  • 勞動事件法第37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 出勤紀錄推定工時原則

依法明文表示,出勤紀錄內的出勤時間可推定該時間是經雇主同意且執行職務。

若其出勤紀錄有與事實不相符時,雇主需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辦法等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並負起舉證之責任。

出勤紀錄主要影響其出勤工時與是否有加班行為之認定,影響正常出勤紀錄常見狀況與因應措施:

  1. 漏未刷卡:提供補卡方案、建立獎懲制度
  2. 提早刷卡:員工關懷機制、建立表態辦法
  3. 延後刷卡:下班打卡提醒、建立加班辦法

  • 勞動事件法第38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同場加映

為了減少勞資爭議,必須捨棄舊思維且重新檢視管理辦法,飛騰系統有7大優點與功能,讓各位人資夥伴能輕鬆因應法規制度調整。

  1. 有效控管「加班時數」
  2. 檢核「排班制度」
  3. 檢核「排班工時」
  4. 定期通知「出勤異常」
  5. 即時通知「刷卡異常」
  6. 即時提醒「下班打卡」
  7. 提供「異常分析報表」

 

資料來源:

 

文章來源:飛騰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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