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資訊息園地_Logo+title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應付雙倍工資

2016/05/02

分享:

飛騰雙週報_勞保、健保費率調漲,計算方式一次看懂
據新華社電 近年來,「討薪」「維權」已成為老百姓熱議的話題,也是令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勞動者權益?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歸納總結了在日常審理工作中較為常見的勞動者維權案例,通過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帶薪年休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讀,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工資付雙倍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壓閥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11日起至201512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3月份,被告為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201611日至3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官提醒,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簽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其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仲裁時效。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應予保護

被告劉林自2013年到原告廣告公司工作至20156月份,工作期間,被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原告也未為被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31月至20156月份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臨河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法官提醒,帶薪年休假工資作為勞動報酬的一種,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如不能及時安排休假,也要足額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付賠償金

原告趙冰於201351日到被告某銷售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11日起至201711日止。原告稱被告於20164月份強行將原告辭退回家,被告不予認可,稱系原告無故不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金。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法官提醒,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

文章來源:飛騰雲端

最新文章

簽約獎金的法律迷思:勞資雙方應注意的重要事項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人才市場中,簽約獎金(Signing Bonus或Sign-on Bonus)已成為企業吸引高端人才的常見策略。然而,這種看似簡單的激勵措施背後,卻隱藏著複雜的法律和稅務問題,值得勞資雙方深入了解和謹慎對待。簽約獎金的本質與目的,簽約獎金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薪酬形式,旨在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司。企業提供這種獎金的原因多樣,可能是為了突破公司既定薪資架構的限制,或是補償人才因提前離開原公司而損失的利益,如分紅或久任獎金等…

僥倖心態作祟:台灣企業違反勞基法案例居高不下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自1984年8月1日施行以來,已經走過40個年頭。這部法律旨在為台灣勞工設定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保障勞工權益。然而,根據勞動部的統計數據,每年仍有高達7000至8000件雇主違法案例,其中約有2000至3000件與勞工工資和工時相關。這一持續高企的違法率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複雜多樣,涉及法規認知、企業規模、經濟壓力以及文化因素等多個層面。專家和勞工團體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

突破傳統:重新定義有效的面試策略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職場環境中,選才成為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然而,許多主管在面試過程中常常陷入一些常見的誤區,導致「看錯人」的情況屢屢發生。如何提出更有效的評估方法,幫助企業在選才過程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以下從三個主要的面試陷阱進行探討。1. 不要過分關注求職者的「動機」,傳統的面試常常會詢問求職者為什麼想加入公司,試圖衡量他們的工作熱忱。然而,這種做法存在明顯的缺陷…